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102.03.21)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訂定(102.03.04)
一、為周全規劃及審議本校通識教育課程,提升通識教育品質,並依據「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通識課程(院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通識教育課程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之規劃。
(二)通識課程之規劃、檢討與調整。
(三)通識課程內容及課程大綱之審查。
(四)協調各系(所)支援開設課程。
(五)審議各系(所)推薦之通識課程。
(六)其他課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組成方式如下:
(一)中心主任、各組組長、人文與社會學群召集人、自然與應用學群為當然委員,任期以主管任期為準,另遴選中心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二)其餘由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推舉通識特約教師(含研究人員),並建請校長遴聘組成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說明,或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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