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102.03.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訂定(102.03.04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並成立「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候補委員二名,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推舉校內專任副教授以上通識特約教師或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請校長遴聘組成之,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若教授人數不足,得由本中心中心會議自校內外性質相近之教授或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員推舉並提請校長核定後組成之。

三、本委員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當然委員以擔任該項職務之期間為任期。

(二)經推舉產生之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於該學年度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委員。當選為委員後,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四、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主持會務,如主席未能出席時,由當次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二)審議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依規定迴避或因低階高審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三)本委員會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以不同意票計。

(四)本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有利害關係者時,當事人應自行迴避或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委員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應請其迴避。

(五)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其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舉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六)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惟對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七)對於教師資格審查外審結果,本委員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審查意見有以錯誤事實為基礎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得依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不計入外審結果,並依不足之外審委員人數補辦外審程序。

(八)對於審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

五、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標準及審查細則之訂定。

(二)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義務之處理。

(三)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學術論文暨升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教授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研究、國內外進修等事項。

(五)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六)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對審議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新聘教師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實質理由及救濟管道。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